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质量问题是怎样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本文所指的食品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一个非常显著特点就是始终与消费者联在一起。现代社会,某一食品从最初的制造到最终的消费,往往经过许多复杂的过程,涉及许多主体。如最初的原材料供应者、生产者、运输者、销售商等均和消费者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那么,当食品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究竟由何人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涉及整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主体,故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我国因食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那么,当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究竟是先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先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呢?为了避免责任者推脱责任,对消费者造成请求上的麻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赔,反之亦然。

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在我国,有着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该条款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也已在各商场相当普遍。这两者的***同特点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往往不在展销会的所在地或柜台的出租地,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仅仅将其作为责任主体,就会使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赔偿。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受益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五、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为规范广告市场及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不能提供经营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