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一般认为,均属著作权的人身权。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精神权利,即使在作者转让了经济权利之后仍然享有。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

扩展资料:

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有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独创性,而认定独创性根据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这两个方面进行。

著作权通常不包括思想和公***领域的表达形式,以及一些唯一的表达形式,例如商业模式只有思想没有具体表达形式不是作品,当商业模式写成方案这种具体的表达时,该方案才可能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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