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的修改审议权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以美国为例,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事务以及提供公***服务的权力,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