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三个月提交病例违反社区矫正什么规定

一、定期报告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所在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和社会活动等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接触对自身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报告或就医病历等相关材料;

二、会客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接触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重新犯罪的人;

三、外出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确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获批准后方可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执行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办理销假手续;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出国(境),持有出国(境)证照应当主动上缴;

四、变更执行地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同意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七日内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五、教育学习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进行在线教育和个人自学;

六、公益活动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禁止令规定。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令规定,每月向司法所报告遵守禁止令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确需进入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八、信息化监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全程实施位置信息核查措施;社区矫正对象持有的位置信息核查手机不得关机、停机、设置转移呼叫、人机分离;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九、等级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自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调整或者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经评估确认再犯罪危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