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司法解释

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如下:

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2、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3、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野生动物归以下部门管辖:

1、国务院林业草原;

2、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是指在规定部门管辖下并且对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后的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