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有公民的名誉和法人的名誉之分。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产生影响。

法人的名誉,则是社会对法人的财产状况、行业声望、信用、品牌、文化等形象的综合评价。法人名誉的好坏,也直接关系着法人在社会上的活动及其事业的展开和发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正是公民和法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如下特征:

法定性名誉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名誉权是与人身不可分割的,这种权利体现了每个民事主体的自我价值受到社会的公认和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对名誉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规定。同时,因人们的名誉观念和公众的评价标准,是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所决定的,所以名誉本身就已具有法律的意义。

人身专有性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公民、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公民自其出生之日,法人自其成立之日,就具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毋须经过法定方式才能取得。名誉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之一,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权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权利,并且不能转让。

与财产的关联性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它本身不是财产,没有价值,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权和财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其它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也就影响到民事主体财产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