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补的继承问题。
按***同继承办理。依据及注意事项如下:
1、死者生前单位要求其法定继承人办理房补遗产继承公证,并向继承人提供了用于办理公证的死者死亡证明、房补数额证明,说明房补发放人已将房补列为遗产,关键问题是该房补款全部为遗产,还是一半为遗产。
2、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为死者生前个人财产。但由于此房补是补发性质,死者生前并未得到,其所有权应当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从占有开始。经向房补款补发单位了解,对于生存的离退休职工,由本人领取。对此判定房补款的所有权为从领款人领取时间开始。如果此时领款人的婚姻状况为单身,则为个人财产,若为有配偶,则为夫妻***同财产。同理,对于死亡的离退休职工,判定房补款所有权应当以死者死亡时的婚姻状况为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死者死亡时为单身,房补为死者遗产;
②死者死亡时为有配偶,且配偶生存,房补一半为死者遗产,一半为配偶财产;
③死者死亡时为有配偶,但配偶后于其死亡,房补为死者与配偶遗产。
3、此例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一半为王某遗产,一半为王某继母财产。与王某生母没有关系,因为其生母先于其生父死亡,且补发时间是在生母死亡之后。
4、根据以上当事人意见,该房补一半为遗产,由王某兄弟姐妹与继母四人***同继承。继承公证书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其表述参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购房补贴款XXX(继母姓名)占62.5%,王XX占12.5%,王XX占12.5%,王XX占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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