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第一,法人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第二,法人人格独立的问题?第三,前两者的关联性
1、法人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要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
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法人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法人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法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另外,从法理上说,法律所直接规范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只有行为才能对社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也只有行为才能成为法律评判的对象。如果没有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要求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是否具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确定法人侵权责任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要看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损害。有损害才有救济,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损害,显然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当然,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需要说明,在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危险时,传统侵权法也认为此种危险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要求消除危险之诉,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三)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四)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原则,此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2、法人的独立人格基本内涵应当包括:a.财产独立——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b.责任(民事)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统一;c.意志自由——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与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6)。下面详述之。
1、财产独立即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
法人的财产,也称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7)。法人人格独立是直接与其财产独立联系在一起的,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可以说,法人是借由其独立的财产,才获得其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方面,法律在确立法人的独立财产权的同时,必然要确立该法人的主体地位,法人的独立的人格权以其独立财产权为前提;另一方面,任何组织并不是当然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要求组织体具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才能够成为法人(8)。
2、责任(民事)独立即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的统一。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指法人仅对自身的团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责,而且要以自己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总担保,对债权人负无限清偿责任。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出资于法人的财产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又称为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9)。法律确立出资人有限责任制度既减轻了投资风险,又树立和巩固法人的独立人格,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是新时代最伟大的发现,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蒸汽和电力(10)。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是统一的,在它们相互作用下,债权人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越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屏障直接追究出资人的民事责任。
3、意志自由即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与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
法人出资者在获得对法人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超然优势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将其对法人出资财产的经营权让渡给了一个法人债权人相对信任的法人机关,从而实现法人与其成员经营权层次上的分离,法人成员不能取代法人的地位直接与债权人发生法律关系。确立法人经营自主权,是法人意志自由的集中体现。在法律或章程规定范围内,法人享有其经营自由、产品生产销售自由、对外交往自由等。而这些自由,正是法人人格独立在具体行为上的表现。是基于财产独立而产生的法人人格独立的必然要求(11)。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干涉了法人的意志自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意志自由是法人人格独立的“三驾马车”,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法人人格就不完整。其中财产独立是法人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意志自由是法人人格独立的直接表现,责任(民事)独立则是法人独立的核心。法人人格的独立不仅实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价值目标,而且也极大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法人作为加速“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作为资本集中、资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使生产规模实现了“惊人的扩大”和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神奇的魔力”(12);另一方面,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又大大减轻了投资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商业投资的风险;同时法人的意志自由,又简化了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应了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所以,数百年来法人制度在资本集中、减少风险、保险利润等方面发挥着其他法律主体所不能替代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