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传销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明知参加的团队是传销组织而进行推广或发展,构成传销罪。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如果个人明知参加的团队是传销组织,并进行推广或发展,即可构成传销罪。同时,对协助传销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如租赁场所、提供物资等。此外,该解释还规定,对于传销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骗者的情况,也应当依法审理,但其不负刑事责任。该解释的发布,为打击传销活动和保护公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同时也要注意,仅当团队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时,参与推广或发展才会构成传销罪,若仅是普通销售行为,不应当被定性为传销罪。

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传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是否存在明显的组织关系、是否存在非法募集资金、是否违反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如果销售行为涉及这些问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销。

传销活动涉及多个方面,涉及面广、手段毒辣,对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利益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对于参与和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需要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和打击,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在明知参加的团队是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以推广或发展为目的,对该组织进行宣传、组织、介绍、招揽、培训等活动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