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票使用的一般规定
法律分析:客票使用的一般规定:(一)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订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二)来回程/联程由各航段对应订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使用条件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三)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四)销售单位出售各舱位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避免发生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七条 公***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十八条 公***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