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
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听命于神。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从夏代起就已经形成,但需要指出的是,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与“天命”还仅仅处于朴素的自然神阶段。
到了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的“天罚”进入到与借助占卜巫术“神判”相结合。古人曾评论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
商王作为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在当世的代表,经常借助占卜仪式充当交通人神的工具,以领受天命与神意。殷墟出土的十余万片甲骨卜辞,就是商王向天帝神灵请示汇报天象季候、年成丰歉、战争胜负及司法裁判、定罪量刑等内容的国家档案,也是“殷人尊神”的实践记录。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