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有哪些职权
监督调查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提出监察建议权以及对特定事项的处置权等。
一、监督调查权
监察机关有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包括了对公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单位作出说明等。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有权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提出监察建议权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既是对监察对象的一种督促,也是推动相关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重要手段。
四、对特定事项的处置权
监察机关还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同时,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综上所述:
监察机关的职权包括监督调查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提出监察建议权以及对特定事项的处置权等。这些职权的行使,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