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押在设定时转移占有,而留置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
4、消灭不同。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则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纪委留置的具体条件有: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3、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综上所述,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质权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质押权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