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否还有效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否还有效

有效。

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部门规章中就有《贷款通则》,说明是有效的规章。公布的时间较早,可能有部分条款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比如“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规定,银监会成立后,贷款的监督机构是银行监管部门。但是整个的规章并没有宣布作废,仍然有效。

操作行V7.1.1.7

银行贷款利率是与本金金额的比率。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确定贷款合同利率时,当事人只能在的利率上下限范围内协商。如果贷款利率高,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在贷则会减少。决定贷款利率的三个因素:贷款金额、贷。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0

月利率(‰)=年利

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操作环境:贷款计算机2.1.1

二、贷款通则是行政法规还是国家规定?

贷款通则由人民银行制定,不算法律,也不算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三、贷款通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系指按《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rhwg/19961202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