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证不开离职证明损失

〖咨询问题〗

员工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

〖小讼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是怎么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呢?

从上述规定最后一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

(2)劳动者存在损害;

(3)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与劳动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用人单位有过错。

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如果认定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那么将会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否则,不支持赔偿。

对于第(1)个、第(4)个要件的证明,实务中争议不大。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比较容易证明,只要能证明离职的时间,以及用人单位未在离职之后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即可。

而用人单位的过错,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时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出具,则明显存在过错。(如案例二)

注: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离职后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出具离职证明的要求,否则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如案例四、案例五、案例六)

对于第(2)个、第(3)个要件的证明,实务中争议较大,往往也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实务中,劳动者为证明损失以及损失是由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交的常见的证据主要是——面试、应聘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等等。

但是,这往往不足以证明最终不录用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有关,即使有些入职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中载明了“入职时需带上离职证明”也一样。因此,劳动者最终败诉。(如案例三、案例五)

笔者认为,为了证明员工的经济损失(主要是工资损失)与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应尽可能提供以下方面的证据,以争取更大的胜算:

_ 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而遭拒绝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

_ 面试、应聘新用人单位的材料,如面试通知(有单位公章);

_ 通过面试的证据,如入职通知、录取通知等等(有单位公章);

_ 面试、应聘单位出具的载明不录用原因是劳动者未能提供离职证明的证据,如录取通知书作废说明、不录用通知书、不录用情况说明等等(有单位公章、制作人签名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关于经济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新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劳动者的原收入情况、双方进入诉讼的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案例一)

关于损失的起算时间:不是从离职之日起算,笔者认为可能会从应聘或者应入职之日起算。(案例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广东高院裁判要点:1.飞行员职业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其行业特点决定了相关专业档案是今后从业的必备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及交付技术档案副本,造成劳动者长达二年多时间内不能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必然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损失。

2.关于劳动者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原收入情况、双方进入诉讼的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665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6月10日) :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未在王某离职时出具离职证明、交付飞行技术档案副本等是否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劳动者依法享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13日解除,航空公司应依法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王某交付技术档案副本等。但航空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直至王某就此提起的诉讼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中间间隔了两年多时间。王某作为一名飞行员,不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更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其行业特点决定了相关专业档案是今后从业的必备材料。在王某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航空公司未及时为王某开具离职证明及交付技术档案副本等,导致王某长达二年多不能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必然导致王某的收入损失。但因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并非是在离职后立即应聘,因此其主张从离职之日计算损失依据不足。而且,王某提交的重新应聘的相关证据仅是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明,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微信对象和证明出具人的真实身份,亦均无对应航空公司的确认,故不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关于王某的损失数额问题,本院综合考虑王某的原收入情况、双方进入诉讼的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航空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移交技术档案副本等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4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8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航空公司未在王某离职时出具离职证明、交付飞行技术档案副本等是否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和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13日解除,航空公司依法应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王某交付技术档案副本等。但航空公司一直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直至王某就此提起的诉讼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中间间隔了两年多时间。王某作为一名飞行员,该职业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其行业特点决定了相关专业档案是今后从业的必备材料。在王某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航空公司未及时为王某开具离职证明及交付技术档案副本,造成王某长达二年多时间内不能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必然导致王某的收入损失。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原收入情况、双方进入诉讼的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航空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移交技术档案副本等离职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二

深圳裁判要点:1.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非依据劳动者的申请而作出。

2.确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新用人单位《录取通知书》提供的年薪标准核算劳动者的损失。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97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年06月04日) :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礼意久久公司、不象网络公司是否未向被上诉人朱某出具离职证明;二、被上诉人朱某是否因此遭受损失以及损失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礼意久久公司、不象网络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朱某并未到公司申领离职证明,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院认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依据劳动者的申请而作出。本案中,上诉人礼意久久公司、不象网络公司依法应当在与被上诉人朱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应离职证明,但礼意久久公司、不象网络公司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在被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员工赖东霞微信聊天中已明确要求上诉人出具离职证明后,上诉人仍怠于履行。上诉人的不作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其关于被上诉人朱某未到公司申领离职证明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被上诉人朱某因上诉人礼意久久公司、不象网络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而遭受损失,并按照喏喏网络公司《录取通知书》提供的年薪50万标准、工资损失一个月核算出被上诉人朱某的损失为42,000元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

深圳裁判要点:劳动者未提交证据证明离职后,其已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但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不能入职,或者其因无离职证明而无法联系新的工作单位。即劳动者未能证明其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给其造成了损害,其请求工资损失理由不能成立。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00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7月08日) :

深圳中院认为: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正常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本案中,李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16日签收某某电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本院认为,李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7月18日-8月16日期间,其已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不能入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无离职证明而无法联系新的工作单位,也就是说,李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某某电子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给其造成了损害,故其请求工资损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深圳裁判要点: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事实,其主张用人单位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418、304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4日) :

深圳中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的问题。袁南南、汪鲁才主张因丰润达公司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两人曾向丰润达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而丰润达公司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事实,袁南南、汪鲁才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

深圳裁判要点:劳动者提交的《录用通知书》虽写有需持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开出的离职证明报到的内容,但并未显示劳动者因何未被录用。且劳动者提交的《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不予确认,该凭此并不足以认定系无离职证明导致其丧失该次再就业机会的主张。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32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年07月09日) :

深圳中院认为:汪某某2017年9月2日入职合盛公司,同年9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汪某某提交一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的《深圳市廖氏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录用通知书》,上面写明需持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开出的离职证明报到,写明试用薪资7500元/月。汪某某主张其从合盛公司离职的当天即口头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合盛公司未开具。因合盛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丧失就业的机会,合盛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合盛公司对汪某某提交的《深圳市廖氏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录用通知书》及主张均不予确认,主张汪某某系试用期间未被录用,并未向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公司收到应诉材料时才知汪某某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本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提交的《深圳市廖氏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录用通知书》虽写有需持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开出的离职证明报到的内容,但并未显示汪某某因何未被录用。且汪某某提交的《深圳市廖氏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录用通知书》合盛公司不予确认,该凭此并不足以认定系无离职证明导致其丧失该次再就业机会的主张。汪某某主张曾要求合盛公司开具离职证明而合盛公司拒不开具,合盛公司不予确认,主张系汪某某申请仲裁时才知晓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汪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前曾要求合盛公司开具离职证明而合盛公司拒不开具。故汪某某主张合盛公司赔偿丧失就业机会的经济损失800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六

深圳裁判要点: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并且其请求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故劳动者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46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年04月16日) :

深圳中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图腾公司是否应赔偿上诉人王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图腾公司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调解的内容仅涉及支付金额,并未涉及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但从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支付款项的内容、金额以及被上诉人图腾公司同意支付的金额来看,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应是以上诉人王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达成的,因此,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其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因被上诉人图腾公司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造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被上诉人图腾公司应赔偿其2018年9月份之前的失业保险待遇。对于上诉人该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图腾公司之前的劳动争议在2019年6月6日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期间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王某某曾向被上诉人图腾公司提出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并且其请求遭到被上诉人的拒绝,故上诉人王某某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图腾公司,上诉人王某某以被上诉人图腾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为由而要求被上诉人图腾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