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职务侵占罪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以上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同样是利用职权侵吞单位的财物,但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是普通无相干的人。它同一般的侵占罪的主体也不相同,如捡拾到别人的财物拒不归还等。
涉嫌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有两层意思,一是有嫌疑犯罪,另一个是只要是在法院判决以前的,统称嫌犯或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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