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债务加入无效
超越代表权限。
1、截止2022年6月15日,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独作出的担保行为属于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2、在担保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超越代表权限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对他人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相比为他人提供担保,会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故该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同样需要参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按照该公司的章程的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如未经上述程序,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系超越代表权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债务加入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