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玩BDSM时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当BDSM遇上《民法典》。
作者:孟团团
编辑:48号
指导律师:格一
小可爱们泥萌好,这是一篇超级干的文,还请各位准备好爆米花、快乐水,不然真的有可能睡着,不过为了这篇文章我的确很认真的读了民法典,并且摘录出了其中一些可能涉及到BDSM的内容。我没有学过法律,因此寻找了律师朋友指导,ta表示一些法条在执业中很少用到,仅供借鉴。若有需要可以自行找法律大佬咨询。那么祝大家阅读愉快!
以下引用均取自《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所有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所有在座的读者都被包括在内,咱们大家的人身权利都不可侵犯、受到保护。
比如47号对48号说,啊,你做我的主人吧,我把自己的权利都交给你,你尽情命令我吧!48号一听,喜出望外,立刻命令47号每天待在小黑屋里给自己打工12小时。
那么很显然,48号侵犯了47号的人身权利,47号自愿的也不行。
(划重点:BDSM中即使自愿的权利交换也并不被法律认可。)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出现了两个新概念,一个是“民事活动”,一个是“公序良俗”。大家可能好奇,S和M在一起做的事,算民事活动吗?违背公序良俗吗?
首先,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通俗点说,大部分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包括S和M在一起做的事,肯定算一种民事活动。
而“公序良俗”则是由“公***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BDSM也不例外。
大家看到这里可能就开始害怕了,啊!难道男友和女友在一起做一些奇奇怪怪事情,原来是违法的吗?
没错,但“民法”的特点之一是“民不举官不究”,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双方都是自愿的行为,没有人会去寻求一个法律结果,所以执法机关也不会主动破门而入追究。
但如果发生纠纷可就不一样了,我们往下看。
第十条
管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什么叫民事纠纷呢?
例如47号和48号在玩耍的时候,双方至动情处时,47号高喊,“爸爸!打我!”48号啪就打了47号两巴掌。
但事后47号越想越气,啪就报了警,说48号殴打自己,自己现在头昏眼花还想吐,得赔钱。
这时候就出现了“民事纠纷”。那48号要说了,“我不是想故意伤害!是ta求我打的呀!这也能怪我?”
有没有用呢?大概率没用,请参考上文所述的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划重点:S记得对M好一点,否则小心倾家荡产。)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同第四条)
提示:
前面的部分为民法典的总则,接下来是对人格权章节的分析。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对于自然人来说,“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例如,48号SP的时候把47号打的血肉模糊,这就侵犯了ta的生命健康权。
再例如,48号在向别人介绍47号的时候用了侮辱性的词汇,说47号是自己收的“小母狗”,这就侵犯了ta的名誉权。
(划重点,各位读者自己反省一下,不知不觉中是不是干过违法行为。)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拿上面的例子继续举例,假设47号说,哎呀,我都是自愿的!我自愿被侮辱,自愿被打得血肉模糊,你管得着吗你!
如果47号自愿放弃这些权利,是否48号的行为就可以实施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划重点,BDSM中的权利让渡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不发生纠纷的话没人管你,但发生纠纷了1000%自讨苦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明确同意,啊记住,明确同意。“我觉得ta同意”和“ta都这样了还不代表同意吗?”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例如,48号有一天突然跑到47号的家里,不打招呼,直接闯入,并对47号说,“我是你主人,你整个人都是我的了,我来你家转转怎么了,不是很正常吗?”对照上述条例我们会发现,不仅很不正常,还违法。
再例如,48号有一天无聊,就强行打开47号的手机翻看,47号不乐意,于是48号一巴掌把47号打翻在地,说,“我是你主人,你不许对我保有隐私。”,这就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侵犯了47号的隐私权。
再再例如,48号在调教47号时,拿出相机就对着47号的私密部位一顿猛拍,事后声称,“我拍照的时候47号肯定听到了快门的声音,ta听到声音又没制止我拍,不就是默认同意拍吗?”
那么这样的辩解法律会认可吗?答案是不会。因为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只认可“权利人的明确同意”。
(划重点:在做任何事情之前,请至少征求到对方的“明确同意”,不要自以为是。)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条是啥意思呢?在我国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直坚持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只能择其一主张权利,即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比如48号和47号玩“圈养play”,把47号关在小黑屋里关了一天,47号啪把48号告上了法庭,要求48号赔偿这一天没能去公司上班的误工费1000元,加上关小黑屋导致的精神损害费2000元。
如果按照之前,这两个主张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存在;但现在根据《民法典》的新规,47号同学可以同时主张这两个诉求了。
(划重点:彬彬有礼,谦逊待人,否则惹毛了对方,小心倾家荡产)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这条之前各种科普已经说烂了,生命权不可放弃。
(划重点:S或Dom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真的可以有M或Sub让渡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划重点:同上。)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划重点:同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关键词:文字、语言、图像、违背他人意愿。
例如,48号看到一个小姐姐,立刻跑过去私信,“小母狗,看看p”。
再例如,48号和小姐姐聊天,聊着聊着突然甩过去一张生殖器照片。
这些都是BDSM群体内部常见的骚扰行为,严格来讲,也都是违法行为。
(划重点:BDSM中大多数行为如果没有具有法律效应的知情同意表示,都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别问什么是“合法拘禁”,合法拘禁是执法部门才拥有的权力,你能实施的“拘禁”,不管当事人同意了,还是双方签合同了,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不被承认的,是非法的。
只要被限制自由方提出法律诉求,那么法律大概率会站在支持ta的一边。
(划重点:整个BDSM的过程,看似m的命运掌握在S手里,其实恰恰完全相反)
总结一下:
BDSM行为是私密的、小众的,在现阶段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是希望大家在高喊“性癖无罪”的时候也能认清这一点。
同时,这篇文章也是为了给大家更多鼓舞。比如说Sub/M们可以勇敢一点啦,遇到侵犯性的行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会做为所有人的坚实后盾。再说各位Dom/S,希望大家保持谦逊,懂得尊重和知情同意,因为在法律面前,你们真的是后妈生的。
另一方面就是希望我们都能严肃,冷静的看待BDSM。BDSM并不是世外桃源,也不是我们逃避现实的地方,更不是法外之地。BDSM给实践者带来了欢愉,实践者也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同呵护它的存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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