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释义 本条是对血站采集血液提出的基本要求。
无偿献血是本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以及受血者的用血安全,也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本条***三款,从正反两方面对血站在采集血液时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首先,采集的对象即献血者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因此,血站在采集血液之前,必须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谓必要的健康检查,就是通过验血等手段在短时间内既能够了解到关于献血者的血液和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又不必象平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去进行全面的体检。例如可以采用询问的方法,了解献血者的年龄、体重,过去患过何种疾病,上次献血到现在有多长时间等,了解是否适合献血条件即可。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比如献血者未达到规定的年龄或体重等,或者献血者过去曾患过某传染性疾病,血站应当向献血者作耐心的说服工作而劝其不要参加献血,但对其献血热情应当予以肯定。
其次,本法对血站每次采集血液,在数量上也作了规定,即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这样规定主要是参照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前提下一个健康公民所能献出的血液量,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采血数量。根据我国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两次采集血液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但是根据人体的生理规律,红细胞的寿命有一定时限,也有不断衰老和死亡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血液中每天可有40毫升血液中的红细胞衰老和死亡,而同时又有相应数量的红细胞得到新生。红细胞的平均寿命为120天,因此,两次献血间隔期在3个月以上就是可以的。之所以规定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完全是从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和保证血液质量考虑的。
本条第三款是一项禁止性规范,即血站如果违反前两款的规定,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便构成了违法。为了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安全,保证血液事业的蓬勃发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