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整体卫生水平,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全民参与开展的,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工作。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统筹协调、科学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督促、协调、指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工作通报、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实际,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
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和旗县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同级爱卫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报送同级爱卫会。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有序,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爱国卫生工作安排,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指导和检查。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卫生设施,维护公***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城市、卫生旗县区、卫生苏木乡镇街道、卫生嘎查村社区及卫生单位创建规划,建立健全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创建工作。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集中开展爱国卫生知识普及宣传,整治环境卫生等爱国卫生活动。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第十六条 各类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业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内容、素质培养及行为规范的要求开展健康教育。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在所辖区域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普及卫生与健康教育知识。第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设置健康教育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宣传,发布健康知识和教育的公益广告。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爱卫会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计划,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