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留死刑的理由

保留死刑,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引导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是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二)对那些没有改造意义的犯罪份子只能适用死刑。(三)严格限制死刑而不予废除更适合某些国家的国情。

法律分析

死刑在本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死刑对于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保留死刑主要理由:一、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必须符合国情。当前,保留死刑,可以有效震慑、减少严重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为本国多数社会公众接受,实现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刑法目的。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可以安抚被害方心理,平复“民愤”,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实现好的社会效果。三、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不矛盾,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