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贸易与法律的关系
你这个问题太大了,不知以下回答能不能帮到你。
一、贸易的概念:
一般贸易就是指在我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种类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进行单边进出口的贸易。一般是经过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函电或当面洽谈而成交。包括:按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易货贸易(边境地方易货贸易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货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不再复运、出口)的物品;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以及进口属于旅游饭店用的食品等货物。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2、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所适用的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产生了强制性。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对所采用惯例的术语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应用该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促进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说明,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了争议,引用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对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