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商品如何处罚
虚假宣传处罚标准:
1、虚假宣传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3、虚假宣传进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4、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会承担行刑事责任,严重的会坐牢。
虚假宣传认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认定原则:
1、主体。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