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亲生父亲8年生5个孩子全卖了,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事情的原委:为了违法获利,一男子竟然在8年内卖掉自己5个亲生孩子,近日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刑。近日,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令人唏嘘的是,主犯杨某某竟然是涉案儿童的亲生父亲。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子苑某***生育五个孩子(两男三女),每个孩子均被被告人杨某某以2万元到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自述通过出卖五个孩子***获利18万元左右。

其中二子通过与苑某住院生产期间同病房的人出卖,长女、三女、四子、五女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出卖,获利后杨某某均给李某某一千到两千元左右好处费,被告人李某某自述***获利36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让自己的儿媳妇被告人段某某在出卖三女和五女时两次冒充被拐卖儿童的母亲,出卖孩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杨某某和买家分别给予段某某好处费,被告人段某某自述从中获利1400元。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案当中杨某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竟然残忍的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卖予他人,并且还不管对方是否是真的为了抚养,把子女当作物品一样随意的买卖,其行为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在这里,不得不说一下杨某的妻子,难道作为一个母亲就这样任由自己的丈夫随意处置自己的孩子吗?难道每个子女自己的怀胎十月没有产生丝毫的感情吗?还是说真就如杨某一样,真的只是把孩子当作物品,而自己就是个生产物品的机器吗?究竟她的心里是如何考虑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肯定是无法接受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