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能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一 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 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