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条款期限长于合同有效期

若保修条款期限长于合同有效期,保修期限不以合同期限终止而失去效力,当事人仍然负保修义务。

法律分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保修表现形式:一般在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的同时商家随产品给消费者办理保修卡来作为保修凭证。保修凭证上一般会明确消费者信息、购买日期、产品型号、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和范围、维修记录等。保修分为有一定期限的保修和终身保修两种,有保修期的产品主要是指电子电器产品、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等等。现在有实力的公司也都比较重视售后服务对效益的影响,售后服务好的产品有全国联保,跨国公司还有全球联保服务。对于合同生效期,首先,对于合同生效期一般是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即生效,也不会存在有效期的问题,即使当时未履行的买卖合同,也可以按照合同填补规则来确定义务履行时间。其次,对于合同履行期限未注明的,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应当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适用合同填补规则。在合同中交货时间约定不明确,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一般买卖合同中可以不注明合同期限,只要买卖合同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