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逐步使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建立行政执法档案,搞好行政执法统计和信息反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奖惩标准、处理结果等,应予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及时公正,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应允许当事人申辩,并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给人民政府应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目标责任制是否具体明确,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制度是否严肃认真;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的要求;

(四)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是否具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六)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部门自查、群众监督为主;同时,不定期开展全省或地区性执法大检查或单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行政监察、审计等综合监督部门,依照其职责和有关规定,承担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