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的特点?

宋代司法的特点

⑴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①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凡地方各州报请奏谳(复审),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断刑负责;凡京师百官案件由右治狱负责。同时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②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等事。审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

③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④地方司法机构中,各路设提刑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设忖职工工资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法派出机构。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州长官是主审官。县由知县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⑵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御笔断罪”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②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客观上推动了其时法医学的发展。著名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的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

③宋代对民事诉讼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对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起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④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原染料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央扩大御鸣台司法职能,曾设御鸣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为后世巡按制度的渊源。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时对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⑶法官的选拔

①保举制。保举人对被保举人任内所犯罪行负连带责任。

②考试制。

③法官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遵守办案时限;违背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