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1、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

2、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

3、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

4、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盖章;

5、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

6、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本人名章。

综上所述,在社会活动中,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成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只有为劳动者提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需求,从而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内部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