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2021
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2021年如下:工作2年以上,病假不足6个月的,支付月薪的60%;如果工作了2至4年,将支付其工资的70%;如果工作了4至6年,将支付其工资的80%;如果已经工作了6到8年,90%的工资将得到支付,那些工作了8年或以上的人可以得到100%的工资。
1、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每工作满一年,医疗期将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如果工人被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或辞职条件,医疗期应延长。延长的医疗期应由雇主和工人明确约定,但约定的延长医疗期和前条规定的医疗期之和不得少于24个月。
2、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休假工资。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岗位)月工资的70%统一确定。
3、疾病救助费标准: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支付;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工资的50%支付;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按工资的6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