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五层意思

具体说来,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这一命题,至少包含5层意思:

其一,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问行为主体的身份或地位。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它直接调整人的行为,即对事不对人。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这是法与道德、宗教的一个重大区别。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或良知)和舆论来调整与控制社会关系的,宗教教规是通过信仰来完成社会调整的。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行为。即使是社会行为,法律也不是都过问,而是只调整那些较为重要而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而把某些社会行为交给道德去处理。这既有助于减轻法的负累,又可以增加人们行为的自由度和社会实验的范围。

其四,作为一种“规范”,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法是根据现实生活中与人的行为相关的众多相似或同类的现象和事件的***性或规律性而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性行为规范。这使得法能对一切同类主体的同类行为起作用,而无须像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行为和事件作出具体的指引。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

其五,作为一种“规范”,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这既指法律规范的全域约束力,也指法律规范的反复适用。法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而可以被反复适用。这一点使法律(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委任令、逮捕证、判决书等)区别开来。更为重要的是,法的一般性意味着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范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