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的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  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  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  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  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