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十不吊原则包括什么

一、吊车十不吊原则包括什么

1、吊车十不吊原则包括:

(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4)斜拉工件不吊;

(5)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6)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7)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8)吊车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二、起重作业方面违章有哪些

1、现场使用的载人吊筐未经过设计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吊车司机操作时留意力不集中,工作时不仔细检查,开车前不鸣铃;

3、起重指挥信号不正确或指挥人员戴手套指挥吊车;

4、吊车起吊物件时从人头上通过;

5、使用管道或不坚固梁柱作为起吊重物的吊点;

6、卷扬机、电动葫芦、吊车、电梯、倒链等工作前不仔细检查,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作业完毕后不停电,或未将操作开关锁起来;

7、物件吊装绑扎不坚固,绑扎绳安全系数不够,绳索间的夹角大于90度;

8、物件吊装绑扎绳与棱角物件接触不垫防磨垫,与光滑物件接触不垫防磨垫;

9、物件吊装没有执行“检查一试吊一再检查一再吊装”的原则;

10、无证开卷扬机、电梯、吊车等起重设备;

11、卷扬机的司机工作时不仔细检查。不坚守工作岗位。不正确操作;

12、电梯司机工作时不仔细检查,各种指示灯、照明灯不亮开车。工作完不锁电梯门;

13、使用断股、断丝超标的钢丝绳;

14、使用无封钩的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