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人力三轮车不在机动车范围内,不能办理牌照,所以不能上路行驶。

扩展资料:

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规定,以广州市为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市政府需制定《管理规定》配套文件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广州市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制定依据:

1、《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通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2、《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具体园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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