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正当防卫法条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威胁没有排除,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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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