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遗体吗.举例说明

法律保护尸体(遗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非法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实行法律保护实际上是对人身权延续利益的保护。案例被告张某本姓段,自幼其父段某即因病伤亡。1961年前后,其母段张氏改嫁到贾汪区某镇与黄某某结婚,张某随其母生活,黄某某与段张氏婚后无子即于1964年抱养刚出生的原告黄某,一家四口生活。张某22岁时与本镇某村张某某结婚,并到张某某家定居生活,改名张某。1996年,段张氏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按当地农村风俗前来悼念,并拿出丧礼,段张氏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2006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段张氏合葬在本村大运河边,葬礼当日,张某没有前往悼念,亦未出丧礼。2006年5月的一天夜,张某前往大运河边墓地将其母段张氏的尸骨转移与其父段某合葬,黄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归还其母段张氏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因而与张某发生争执。原告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未支持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