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法律行为吗
不是, 法定继承 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继承 自被 继承人 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理由如下: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继承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进行,而非依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只要是 法定继承人 即可以继承,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儿等未成年子女均有 继承权 。 因此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 信托法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 、 清算 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