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出租的合法程序及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
《 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是指承方包从发包方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方式流转给租赁方。希望您能采纳。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