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复印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别的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人民法院查明并在判决书中载明的事实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虽应尽力接近于客观事实,却不可避免地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影响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当前, 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仍旧处于起步阶段,证据意识极为欠缺。然而,散见于各法律,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又趋于严格,往往会导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距过大,从而产生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正性的怀疑。在诸多证据问题当中,复印书证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影响法官心证,各级法院标准不一,问题突出。因此,复印书证的证明效力值得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