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替的九部法律

民法典代替了《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