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法院司法建议函回复

附:保监会在回函中对于法院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部分问题分别给予的答复: 1、调解书的效力认识问题 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竟然对法院调解书的内容不予承认。 法院建议:维护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权威性。 回复:调解书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作出的法律文书,与在查清事实、认定证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书是不同的。因此,除非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了调解并同意调解结果,否则将不把它当作理赔依据,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2、保险公司拒绝向伤者直接赔付保险金 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伤者赔偿保险金。而在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只同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而一些被保险人领取钱款后,往往拒不赔付给伤者,甚至携款逃走。 法院建议:鼓励交通事故伤者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回复:保险公司只有在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才向受伤人员支付或垫付医疗费用。根据保险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应当直接向受害的第三方直接赔偿保险金,否则没有直接向第三方赔偿的义务。为确保受害人权益,该会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将责任保险赔付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3、建立可供一般公众查询的车辆保险信息查询系统 问题: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常需要对被执行人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信息进行查询,但各保险公司尚未提供此类可供一般公众查询的车辆保险信息查询系统,以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提供准确的执行线索。 法院建议:在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建立可供公众查询的车辆保险信息查询系统。 回复:该系统正在逐步建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