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部门能否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不同行政部门不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违反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这种情况是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问题。如果按照所有触犯的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就会造成重复处罚和处罚过重。

法律分析

对于行政违法,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作出处罚,必须要事先经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才行,否则的话行政机关也是没有处罚权的。当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不同的客体,违反多个法规规定的话,那行政机关通常是不能作出多次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