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查需要经谁批准

强制检查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有权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予以监督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遭遇强制检查的,应该配合,如果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后可以进行申诉。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