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的标准条件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⑴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⑵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⑶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⑷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⑸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⑹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⑴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⑵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⑶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⑷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⑸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⑹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