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下:

1、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是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一方有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前财产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一般都是根据夫妻双方的诉求来看,就算是进行法律诉讼也最多是平均分割。如果双方对于***同财产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相关证明来证明财产是属于自己的***同财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