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商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例如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行为的方式,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等规范均为强制性规范。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特点正如德国法学家德恩所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一般你注意一下法规的用字,一般说“可以怎样”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如,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这就是任意性的规定,你不公证也可以结婚。再例如中国公民结婚男子必须年满22周岁,女子必须年满20周岁,有这种“必须”字样的是强制性法规,不到年龄民政部门是不给登记的。简单来说,强制性的法规是必须遵守的,任意性法规一般是建议性,选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