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审计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的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的各项潜亏及挂账。”

四、国有大企业及其国有控制集团的相关人员对于清产核资应掌握的内容如下:

(一)国有企业财务清理的要点

1.以清产核资时点为基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尤其是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2.以清产核资时点为基准,对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进行全面清理;

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

4.清理公司总部及所有子公司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流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种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5.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6.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

1.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清产核资日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公司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账项的函证、长短期投资的检查,各项费用摊消的核实等程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企业内部收集损失相关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部证据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对于各项损失证据,企业要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号,留底备查。

7.在清产核资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上报国资委。

(三)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主要任务

1.清产核资损失的确认

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依据企业已取得以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各项资产损失及挂账,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列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清查损失和资金挂账;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2.清产核资的预计损失

企业在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规定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减值准备标准预计减值损失,并根据预计损失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列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预计损失;

3.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清产核资同时,企业还应对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