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是啥意思?

法规宣布失效就是本法规从宣布之日终止生效,不再有任何约束和规范效力。

在我国法律规范的失效(既终止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二是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失效。

三是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四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如果上位法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随着上位法的新规定出现,旧法规根据从其规定的条款适用新法,从而失去效力。

五是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六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通过10个月的努力工作,对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到2008年底,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49件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被决定废止;43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被宣布失效。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