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 债务 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 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 一.股东 连带责任 的法律规定。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 清算 :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