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有无【垄断】现象?具体情况如何?

简单来说:目前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具有地域分割性,但没有所谓的垄断性质。

法律服务市场分割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需要我们每一个律师的关注,需要律师协会的努力,也需要相应国家公权力机关推动,更加需要制度来保障。因此,在三大诉讼法未修改的情形下,我国修改《律师法》,对法律服务市场分割问题应着力关注并从立法源头上加以解决。

详细:

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现状分析:

1、我国诉讼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并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从立法源头上造成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分割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并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根本未体现法律职业的“专业槽”特点,那些未经过法律专业培训之士均可以进来“啃一口”,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其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流弊重重,给律师执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2月12日报道:八成民事案不请律师,“黑律师”占据法律服务市场。“黑律师”的存在,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当秩序。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地下操作,代理质量很难保证,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其次,他们不仅挤占了法律服务市场,抢走了律师的市场份额,还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来自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及代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

2、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分属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管理,各部门划地为界,造成法律服务市场行业分割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对律师执业不应有领域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统一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而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却被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所垄断,如工商注册、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市场均有相应的“婆婆”进行管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被行业分割。行业分割的表现主要体现不合理的职业准入制度。许多行业、部门擅设进入该领域的资格考试,使得目前国内考试名目繁多、滥泛成灾。许多律师为了打入某一领域不得不为那些级别、水平、难度均低于律考(现行的司法考试)的各种考试去疲于奔命。这样的结果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权威遭到质疑,同时也使律师的执业范围受到限制。从根本上讲,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形成的原因,说到底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充分造成的,解决思路应当着眼于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3、律师异地办案困难重重,地方保护主义横行,造成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

律师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执业地域上的开放性,即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活动在地域上不应受到限制。但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被地域分割的现象是相当普遍,地方保护主义横行使得律师异地办案非常困难,受到异地公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百般刁难的现象更市屡见不鲜。这也加剧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性。

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割据问题的几点对策

第一,在我国律师服务基本上满足法律需求的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律师业务的垄断。

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务垄断,即通过立法确立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操作这些业务即为违法。从律师业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律师业务的垄断一般都是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实现的。从理论上说, 律师业务垄断的基本前提,是律师业在总体上至少已有能力满足现实中产生的法律需求。在目前,我国整体上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并未达到此高度,在某些地区还是供不应求,因此要在全国推进此工作,尚不现实。但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京、深圳与上海,应该说这些地域律师业在总体上已能满足现实法律需求,可以在全国率先推进该工作。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已经有将近七千律师,六百多家律师事务所,并且每年还有许多律师加入该行业,基本上能满足上海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基本具备律师业务垄断的条件。这里特别强调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推动律师业务的垄断,是因为权力资源配置的不均,中国的改革多为由上自下,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尚显不足,必须政府推动方可。

第二、加快法律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消除人为条块分割,同时建立完备的律师培训体系,这是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相关部门应从维护我国法律统一性的高度,清除相应的不合理规定,这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可以其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着力厘清不合时宜的部门规定,消除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问题。

第三、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执业限制太多,权利配置很不充分,因此修改律师法摆脱行政、管理、权力思维的定势化影响,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律师法》的权利保障法属性。

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设置了许多的限制性规定,有人统计:现行《律师法》53条69款,载明律师“必须”的条款有5个,载明“律师不得”的条款有8个,载明“律师应当”的条款有11个,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意思的有15个,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仅有9个,刑法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更是律师从事刑事业务的重大障碍。从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法》是一部律师义务法,而非权利法,因此律师地位不高,律师执业活动受到限制也就难以杜绝。所以,修改律师法应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律师法》的权利保障法属性,如可在《律师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社会功能,发展中国律师事业,制定本法。